版規

CRASH FEVER 好友交流社社團發文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規定及適用準則)

1.為加強本社團之管理維護,提升社團品質,特制定本規則。

2.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1.曬卡:指發文或在文章留言區,炫耀自己擁有之強力、期間限定或當期之首獎角色。若內容位於模糊邊界亦屬之。(由管理員自由心證)

2.廢文:指與社團無關或使人無法了解的文章;其分類如下:
(1)無意義文章:以管理員及版主判斷決議之。 字句意義不明:如顏文字、亂碼文…等。
(2)非事實文章:文章內容與CRASH FEVER官方發布的內容事實相左。

3.爭議性圖文:如私人紛爭或是猜測他人為外掛之文章等,以管理員及版主判斷決議之。

4.置頂文:位於社團最上方的貼文,手機板頁面最上方有圖釘之處。

5.伸手文:泛指不做任何準備、不看置頂文就直接要攻略、或是問了一些屬於遊戲基本常識的玩家所撰寫的文章。

6.CF:遊戲CRASH FEVER之簡稱。

7.拆包:指從玩家端拆解遊戲包體,將裡面的素材取出並上傳至網路上,並給出詳細的指導教程,供玩家下載。
(這些素材,既包含玩家可能沒見過的未解鎖內容,也會包含一些遊戲還沒有開放的提前更新內容。)

第三條(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違反規則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四條(累犯)

受警告完畢,再次違反者,為累犯。

第二章 細則

第五條(禁止洗版或炸版)

禁止於文章或留言當中重複並短時間內傳送大量資訊,亦或利用大量發文對伺服器進行攻擊;違反者將予以警告並刪除留言或文章累犯者將其剔除社團

第六條(禁止曬卡)

禁止於文章或留言當中曬卡;違反者將予以警告並刪除留言或文章累犯者將禁言24小時,情況嚴重者則將該社員於以剔除
但管理員/版主開設集中串或是版友的徵友文之規範內圖文以及第四輪以上超巫師&海外版超巫師及女王塔過關隊伍,若依照過關文之分享規定,則不在此限。

第七條(禁止色情連結)

禁止散佈色情連結;違反者將刪除該留言或文章;且因涉及中華民國刑法235條,本社團亦會將該社員予以剔除,並永久封鎖;若因中毒而發布色情連結,亦準用之。

第八條(禁止散佈未實裝之拆包內容)

禁止散佈未實裝的拆包內容;違反者將予以警告並刪除留言或文章累犯者將其剔除社團

第九條(禁止發佈廣告文)

禁止於本社團發布任何廣告,如推銷、不明連結…等;違反者將予以警告並刪除留言或文章累犯者將其剔除社團。但CF相關的YOUTUBE頻道拉點閱,以及CF相關二創銷售廣告並不在此限。

第十條(禁止人身攻擊)

禁止在發文或留言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違反者將刪除該留言或文章,且因涉及刑法309條、310條,本社團將該社員予以禁言24小時;若經判斷行為嚴重者,則永久封鎖

第十一條(禁止廢文)

禁止發布廢文;違反者將予以警告並刪除留言或文章,累犯者將禁言24小時

第十二條(禁止使用外掛或是散佈外掛)

禁止散布外掛;違反者將刪除該留言或文章,且將該社員予以剔除並永久封鎖

第十三條(禁止交易行為)

禁止於本社團內進行任何形式的交易;違反者將刪除該留言或文章,累犯者將禁言3日;若經判斷行為嚴重者,則將該社員予以剔除

第十四條(禁止利用社團平台處理私人糾紛)

禁止利用社團平台處理私人糾紛;違反者將刪除該留言或文章,累犯者將禁言3日;情況嚴重者則將該社員及相關人員一併從社團剔除

第十五條(禁止伸手文)

禁止伸手文;違反者的文章將關閉留言功能,累犯者將刪除文章不予通過

第十六條(徵友文之規範)

1.發文的內容須符合以下規範:
(1)附圖請附上FID碼以及一張一組隊伍的角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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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註明「誠徵的角色」、「自己常駐的角色」以及「遊戲中的名字

2.違反前項規定者,文章將被關閉留言功能,並等待違反者修正再開放留言。

第十七條(送帳文之規範)

1.發文的內容須符合以下規範:
(1)必須標明截止期限,且不得超過12小時,但可重複發文。
(2)為維持版面整潔,使用報數以100內為限制

2.如有糾紛,本社團一概不負責。

3.違反前項規定者,文章將被刪除。

第十八條(排行文之規範)

排行賽結算前公布打法之文章,含分享YOUTUBE影片.公布回合數…等等透露攻略之嫌疑審文,將不予通過;但透過修圖等方法掩蓋攻略資訊是允許的。

第十九條(二創相關圖文之規範)

內容使用其他二創創作者之創作或是官方非公告文章時,需附上圖文來源;若未附來源之文章,審文將不予通過。

第二十條(過關分享文之規範)

1.發文的內容須符合以下規範:
(1.)至少要附一張通關隊伍截圖
(2.)請記得註記攻略要點(EX:第一關…、第二關…、第三關….)
(3.)陷阱題點,攻略要點盡可能詳細(EX:這關有永久毒、傷害珠…….等等)
(4.)拍攝攻略影片則不受此條規範

2.隊伍當中若有2隻以上限定,上述規範不得通融,能碼圖尤佳,否則若遭人檢舉則以曬卡論處。

3.違反上述規定者,文章將被刪除。

第三章 救濟

第二十一條(救濟方法)

有任何問題請私訊責任版主或是管理員,若無人回應請稍後,本社團會盡力在24小時內回覆。

第二十二條(投訴)

1.對於責任版主不滿者,可向管理員投訴,或投信至管理員信箱,並留下後續聯絡方式。

2.對於管理員不滿者,請向另一位管理員投訴。

第二十三條(罷免機制)

當社員在嘗試以上所有救濟方法無果後,或是版主、管理員有重大過失,即可發文啟動對該版主/管理員罷免連署,無論內容是否違反以上之規定,管理員/版主無權刪除該文章。相關規定及門檻如下:
(1)提議人必須附罷免理由書一份。
(2)版主/管理員無權提議罷免
(3)在連署未達門檻前,提議人可撤回連署文。
(4)連署之期間為3日
(5)連署人數須達社團總人數之1%。(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則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三位)
(6)同一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開計算。
(7)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並於3日內提出答辯書
(8)罷免投票應於罷免案成立之10日內舉辦,若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則停止罷免。
(9)罷免通過門檻採簡單多數決
(10)罷免案之選舉期間為24小時
(11)罷免案通過者,於7日內解除職務,且1年內不得為同一管理職位
(12)在投票開始後3小時,若贊成方多於反對方達到社團總人數之0.5%時,即暫時解除版主職位等待投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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